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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酒类批发许可证办理条件材料

更新时间:2024-11-11 07: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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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一、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办理条件

1.经营主体应是独立的法人或合伙企业;

2.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其中: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以上,仓储面积80平方米以上,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上;

3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4.有两名以上掌握酒类商品知识的专业人员和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通知书;

2.卫生许可证;

3仓储、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4.省酒类专卖管理部门颁发的酒类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一、酒类经营许可证办理

需到当地所在酒类管理办公室申请。

所需材料有:营业执照,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填写《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申请表》;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国家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有关许可证件复印件;从事进口酒类经营的,还应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海关征税税单复印件;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法律依据】: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八条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九条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六十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首次备案登记,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在国家或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酒类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由企业总部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备案登记部门。

第十条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填写《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可在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http://www.mofcom.gov.cn)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二)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条第一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国家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有关许可证件复印件;

3.从事进口酒类经营的,还应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海关征税税单复印件;

4.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向酒类经营者颁发加盖印章的《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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