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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解析之股东出资方式、加速出资期限和出资不实的措施!

更新时间:2024-07-02 07: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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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注册资金实缴的方式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明确了股东可以以股权或者债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也就是用股东名下其他公司的股权或者对股东的应付款项,或者其它的债权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给实缴了。

当然,无论是股权还是债权,都得先找评估机构出一份评估报告,再去让会计师事务所出一份验资报告。

但是关于具体的出资细则,还得等有关部门正式公布后才知道。

除了上述新增的出资方式,实缴注册资本还有4种方法:

1、货币

很好理解,个人银行账户的钱,不管是哪个币种,都能作为货币出资。

2、土地使用权

厂房、住房、办公楼等等都是可以用来出资实缴。

3、实物

汽车、机械设备、办公用品等等,一切能看得见、摸得着、也能用货币估值的,都可以作为实物出资。

4、知识产权

也可以理解为无形资产,如果你手上有发明专利、有商标,或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等知识产权,找一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然后以知识产权对这个公司进行注册资本实缴,这样也是可以的。

当然有人可能了解到,以知识产权作为注册资本金实缴是要交税的,但有一个办法,就是申请递延纳税

根据国家相关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至于细节方面的,可以后续再专门出一期详谈,让我们把视线拉回到新《公司法》,既然强调了注册资本要5年内实缴,又新增出资方式,那肯定有相应的配套机制,比如说:让股东加速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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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加速、面临提前实缴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说白了就是新《公司法》实施后,只要公司没钱还债,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出资期限还没到的股东提前实缴,突破了原有破产程序的限制。

既然有了股东出资加速的要求,自然也有股东出资不实的处理条例。

新《公司法》第五十一、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如果某个股东没有在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进行实缴,经过三步后,这个股东将丧失这家公司的股权。

1、发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2、发出催缴书超过60天后,股东仍未实缴;

3、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当然,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接到失权通知后的30天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一下:

一方面是增加了股东出资的多样性,并明文规定加速股东出资的情况;另一方面,是对股东出资不实的行为进行了有效制约,有助于督促股东及时缴纳出资,保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并为失权股东提供了权利救济途径,有助于避免因股东失权制度的滥用而损害股东权益。

下一期将会讲解更多新公司法修改的条例对公司的影响,记得关注收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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