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未实缴会有哪些后果
首先看下法条
第47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GWY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Z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那么,如果未按规定进行实缴,又或者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会有哪些后果呢?
民事责任方面:
一、违约,相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这一点和老的公司法一致。
二、连坐,也即连带责任,也即是说有股东没有缴纳的情况下。其他股东要履行连带缴纳的义务,并且有责任的董事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样做的好处是内部股东之间会互相......,对于外部债权人相对会更加安全。
三、失权,如果股东按时未缴纳出资,那么公司可以发出催告函,写明不低于60日的期限,如果到期还未缴纳,那么公司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该股东丧失未实缴部分对应的股东权利(例如表决权,分红权等),并且属于形成权(单方做出即生效)。
四、加速到期,这个不属于未按约实缴和抽逃出资等情况,但是公司一旦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债权人都有权利要求股东补足出资款。
行政责任方面:
一、虚假出资或者未按时出资:可以处以5W-20W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5%-15%的罚款。直接主管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W-10W的罚款。
二、抽逃出资:可以处以抽逃出资部分5%-15%的罚款,直接主管责任人员可以处以3W-30W的罚款。
刑事责任方面:
一、尘封已久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可能重新发光发热,一般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虚假出资额或者抽逃出资额2-10%的罚金。
二、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二)也对于新公司法做了一些配套规定,将部分罪名从国有企业的董监高范围扩大到普通企业。
例如抽逃出资,同常股东或者高管不会傻傻的将从出资款直接转回自己的口袋,而是通过一些交易的方式将公司的资金“亏”给自己或者指定账号,这种情况有可能会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可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