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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办理要求及什么企业需要办理

更新时间:2024-11-22 07: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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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一)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的条件。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销售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使用的原、辅材料等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5.具有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6.建立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环境清洁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食品生产的,还应当建立生产加工过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从事餐饮服务的,还应当建立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清洗消毒制度、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




7.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从事饮用水供应的,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的条件。




1.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供水设备设施维护、卫生管理档案等有关内容;




2.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供水设备应当运转正常,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清洗、消毒;




4.供水设施在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有污染源,生活饮用水水箱必须专用,与非饮用水不得相通,必须安全密闭、有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




5.与生活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无毒无害,不得污染水质;




6.具备感官指标和余氯、PH值等常用理化指标检测能力;




7.自备水源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有任何连接;




8.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直接连接,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




9.集中式供水应当有水质消毒设备。




(三)从事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的,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的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并保证各项设施运转正常,禁止挪作他用;




2.设立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




3.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卫生管理档案等内容;




4.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5.应当配备有效的医学媒介生物控制措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




6.室内空气质量和微小气候及提供的用品、用具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规定的要求;




7.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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