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内资企业办劳务派遣许可证条件
更新时间:2024-11-14 07: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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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为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指导管理,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规范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以下简称核验)通知如下:
核验对象
在我市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市设立的分司。
核验管辖
在我市实施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按管理权限到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核验。
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市设立的分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年度经营情况。
核验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如实报告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具体事项包括:
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提交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
上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职工工资支付清单,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劳务费发票清单;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子公司、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务派遣单位子公司、分公司名录;
劳务派遣单位职工名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参保人员明细;
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属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场地的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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