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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对企业负债有多种责任?

更新时间:2024-06-30 07: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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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1.公司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合,严重影响债务人权益

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宪法.行政规章和公司规章,依照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危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权益;不得滥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单独身份和股东有限责任,危害公司债权人的权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公司股东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利用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影响公司债务人权益的,应当对公司负债承担责任。

2.故意逃避债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公司股东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补充注资不足

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发现公司出资的非现金资产具体价格明显小于公司规章规定的价格的,交付出资公司股东补充差额;公司成立后的股东承担责任。

4.虚假出资

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正式成立,公司股东不得虚假出资。

《公司法表述三》第十四条股东提取出资,公司或者公司股东要求其向公司退还注资利息.公司股东配合虚假出资.执行董事.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高管或者控股股东对此事承担责任。

公司债务人要求虚假出资股东在虚假出资利息范围内对公司负债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配合虚假出资.执行董事.gaoji管理人员或者控股股东对此事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虚假投资股东承担上述义务,其他债务人明确提出同样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一人公司的负债

法律规定:《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确认公司资产与公司股东自身财产不同的,应当对公司负债承担责任。

6.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补充出资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发起人未按照公司规章的有关规定缴纳全部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应当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发现公司出资的非现金资产的具体价格明显小于公司规章规定的价格的,由出资发起人补充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责任。

7.利用关联危害公司权益

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执行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不得利用自关联性危害公司权益。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8.公司股东拒绝履行使权,导致无法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大股东拒不履行使权,导致公司关键资产.账册.文件等损坏,不能结算,债务人认为公司债权债务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适用。

9.公司散伙时,公司股东未全额缴纳注资

法律规定:《公司法表述二》第二十二条 公司分手时,公司股东未缴纳的注资应当作为清算财产。公司股东未缴纳的注资主要包括期满未缴纳的注资,并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分期缴纳。

当公司资产不能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认为未缴注资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注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适用。

10.公司未开设成本和债务

部分发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其他发起人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责任确定其他发起人的比例;未约定责任比例的,按合同约定的股权比例分担责任;未约定股权比例的,按平等市场份额分担责任。

由于部分发起人的错误,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认为承担个人行为产生的费用和债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失情况明确过失方的义务范围。

11.公司未开业,对他人造成伤害

法律规定:《公司法表述三》第五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职责而造成危害,公司正式成立受害人,要求公司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要求整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责任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故意行为的发起人追索。

12.公司股东未完全履行注资责任,发起人承担责任

公司债务人未完全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注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未完全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注资义务的股东,其他债务人明确提出同样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未完全履行或者全面履行注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要求公司发起人与被告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公司发起人负责后,可以向被告公司股东追索。

公司股东在公司增资扩股时未完全履行或者全面履行注资责任。根据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上诉人,未履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任义务,未缴强注资的执行董事.gaoji管理人员承担有关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执行董事.高管负责后,可向被告公司股东追索。

13.股东抽逃出资,协助人承担责任

14.公司股东未完全履行注资转让股份的,买受人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公司法表述三》第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完全履行注资责任或者抽取全部注资,经公司催告函支付或者退还的,在一定时间内未支付或者退还注资。公司以股东大会决议消除股东资格的,公司股东要求确定消除个人行为毫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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