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和所具备的条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规范化要求,核准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企业必须按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另列):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登记审批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条 登记主管机关审核登记注册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1、受理:申请登记的单位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2、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规定。
3、核准:经过审查和核实后,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
4、发照:对核准登记的申请单位,应当分别颁发有关证照,及时通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领取证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
注册公司如果不委托他人,那么必须要自己亲自去,但是如果委托他人了,那么自己完全可以不用去。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国家政策也发生了很多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