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所以如果想要开展人才中介业务,就要办理人力资源许可证。
申请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是指:取得人力资源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参加人力资源市场主管部门和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服务协会组织的从业人员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等情况,皆视同为满足该条件。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中介机构的,中方和外方出资者应当是从事3年以上职业中介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设立登记提交规范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事职业中介机构许可(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申请表;
2、机构章程;
3、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流程、服务协议、收费标准、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制度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4、场所、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场所照片(属于自有场所,提交房产证明;属于租赁场所,提交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明或提交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其他人员申请的,还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
6、五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毕业证书、社会保险费证明;
7、营业执照复印件;